司法部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11-0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1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发[2016]47号)、《“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发[2017]9号)和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现就“十三五”时期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民生改善,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为残疾人事业做更多事情,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依法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是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与残疾人权益保障密切相关,在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优惠、更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实工作,多谋残疾人之利、多解残疾人之忧、多急残疾人之难,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不断增进残疾人福祉,促进残疾人事业取得更快发展。

二、明确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着力增加残疾人在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方面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到2020年,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覆盖所有残疾人,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使所有残疾人在需要时都能获得普惠、精准、及时和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主要任务

1.健全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在健全县、乡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基础上,根据残疾人法律需求,推进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普法阵地建设,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引导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向残联和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场所延伸。做好与县级以上残联设立的残疾人法律救助站的业务衔接,就地、就近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利的公共法律服务。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为残疾人提供在线咨询解答、法律服务、纠纷调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服务投诉等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借助“12348中国法网”及移动客户端、“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平台,为残疾人提供融合电话、网站、短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服务。在“12348中国法网”主页上集成文字大小控制、页面色彩对比、语音朗读等辅助工具,实现网站无障碍浏览,为残疾人从网上获取方便快捷的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12348中国法网”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残联网络平台和“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的对接,努力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残疾人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便利性。

2.增加服务供给。拓展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鼓励为残疾人就学、就业、医疗、保险、救助、托养照料、康复、灾害及事故致残鉴定和监护等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促进解决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倡导志愿助残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认真落实《支持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对试点地区在康复辅助器具领域探索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需求调查,为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和提供精准服务奠定基础。推动将残疾人社保、康复、教育、就业和劳动权益保护及贫困残疾人脱贫等基本民生保障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加强残疾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盲、聋、哑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对没有辩护人的残疾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落实告知、转交申请等事项,使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或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加强残疾人法治宣传工作。认真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服残助残、残疾预防及康复的意识与能力;坚持“谁执法谁普法” “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涉及残疾人执法、服务过程中做到实时普法、精准普法,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开展残疾人学法用法专项行动,提高残疾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度和维权能力。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设计制作满足残疾人需求的公共法律教育产品,引导残疾人依法维权。

3.完善便利服务机制。积极推进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无障碍环境建设。鼓励支持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主体为需要诉讼法律服务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和交流无障碍服务。简化法律援助审查程序,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救助供养范围、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和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 接受康复服务、领取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和领取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商残联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贫困残疾人动态更新信息,提高审查效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可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对重度残疾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倡实行上门服务。注重利用好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防灾减灾日、国家宪法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残疾人专项服务活动。

4.提高服务质量。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增强优质服务意识。广泛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创建活动,培育一批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提供符合标准的公共法律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不同服务类别和服务人员探索组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团队,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强监督检查,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纳入同行评估范围,促进提高案件办理水平。健全服务信息反馈机制,开展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满意度调查,使各项服务措施更加符合残疾人需求。

三、加大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对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在服务平台建设、人员配备、资金保障、资源供给、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做到统筹、整合、融入、共享。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等服务力量,加强团队协作,强化职业素养,引导他们树立高尚的人道主义情怀,更好服务残疾人。大力表彰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先进典型,增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的荣誉感、使命感。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对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投入力度。加强经费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探索编制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政府购买目录”,争取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项目,保障残疾人获得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积极参与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奖励、免费培训等方式给予补偿和激励。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时,对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经费实行政策倾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鼓励各级法律援助基金会积极募集社会资金,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为法律援助惠及更多残疾人提供经费保障。

(三)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总结和推广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宣传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努力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